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4年第23号)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4-04-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350001]FXZB[GK]2023114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立医院金山院区二期配套窗帘及床帘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福全科创产业园1幢236-43

 

被投诉人1: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11层6#

 

被投诉人2:福建省立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134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醉美窗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天水路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5号馆-2层13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义纺织品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立医院(以下简称省立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立医院金山院区二期配套窗帘及床帘采购(项目编号:[350001]FXZB[GK]2023114,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标过程有误,中标供应商醉美窗饰公司不应享受环境标志产品加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方兴招标公司接受省立医院的委托,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1月3日和2024年1月19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分别暂停和恢复采购活动;于2024年2月5日组织开、评标活动,并于2024年2月6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醉美窗饰公司。方兴招标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投诉人舒义纺织品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舒义纺织品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答复内容,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福建省立医院金山院区二期窗帘及床帘采购”具体包括“床帘”“窗帘”“轨道”“布头布钩辅料”等产品以及制作安装等服务,其中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品名“窗帘”的采购内容及要求仅涉及“窗帘面料”,而非投诉人所述的由“窗帘面料”和“布头布钩辅料”等加工制成的“成品窗帘”。醉美窗饰公司针对“窗帘”所投产品规格为“金雅特/JYT-501/定制”,制造商为“**金雅特**公司”,并提供了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均为“**金雅特**公司”、认证机构为中标合信认证公司的该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和《关于授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等机构在政府采购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682号)有关规定,中标合信认证公司具备颁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资质。经中标合信认证公司复函确认,《认证证书》为该公司所颁发且信息真实有效,《认证证书》附件第17项对应的“窗帘面料(100%聚酯纤维)”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第29项的范围。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以及醉美窗饰公司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的响应情况,一致认为醉美窗饰公司投标文件报价部分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加分项”规定的条件,并给予相应的附加得分,并无不妥。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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